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就包括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植物油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于今年12月21日起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日对新标准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修订的植物油国标主要变化包括: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专家表示,新国标经历了10多年的大量基础性检验检测和评估过程,是目前食用油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新标准GB 2716-2018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中国是食用油的消耗大国,我国油脂市场上不仅有玉米油、葵花籽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等人们喜爱的大宗食用油,为满足消费者营养和风味的需要,食用油市场上还有大量的食用调和油,据悉,目前我国食用调和油的小包装销量已经超过大豆油,成为小包装油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品种。
然而,与调和油庞大的市场规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调和油国标长期缺位。近年来,关于推动调和油国家标准尽快出台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调和油“公开配方”的呼声近年来日趋高涨,但调和油国标此前却一直“难产”,导致在消费者实际购买中,由于对调和油产品中的营养成分、配方比例无从知晓。
作为最受市场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之一,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此次植物油国标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以及“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也就是说,依据新标准,食用调和油的配比将对消费者“透明”,到底掺了什么油,比例是多少,消费者只要看标签即可明白。业内专家认为,新国标的出台将给食用油行业带来一场新变革,有望肃清行业乱象。
同时,新修订的标准对植物油配料成分标示也作出了规定。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例如,标注成分时,可以按照“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的方式进行标注,也可以按照“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或者“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的方式标注,企业可以自选其一。新标准规定,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专家表示,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植物油新国标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此外,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本文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张文礼)
延伸阅读:新旧标准中技术要求变化情况
1、细化了感官要求,修改了感官检测方法
与GB2716-2005相比,GB 2716-2018对感官要求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食用植物油状态的要求。
新旧标准感官要求对比
2、修改了植物原油酸价的标准要求
GB 2716-2018在修订时,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新旧标准植物原油酸价要求对比
3、删除了酸价过氧化值的备注
GB2716-2005中规定“酸价、过氧化值如具体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按已规定的指标执行。”。由于食用植物油具体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改为推荐性标准或发布了新推荐性标准,故GB 2716-2018中删除了该条规定。
4、修改了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的标准要求
溶剂残留量偏高时,其中苯和多环芳烃类等有害物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为确保食品安全,GB 2716-2018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规定“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由于GB 2716-2018中规定植物原油不能直接食用,故不再对植物原油溶剂残留量作出标准要求。
新旧标准溶剂残留量要求对比
5、删除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羰基价指标
由于羰基化合物是属于极性化合物中一个组成成分,极性组分指标可以代替羰基价,国际上也一般选用极性组分作为煎炸油的限量指标,而且羰基价测试的再现性较差,作为限量指标的可操作性差。因此,GB2716-2018中删除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中“羰基价”指标。
6、增加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的游离棉酚指标
由于棉籽油可作为煎炸食用植物油使用,因此,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增加了“游离棉酚”指标,标准要求为≤200 mg/kg。
7、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
为了增加与GB 2761、GB 2762等基础标准的衔接性,避免标准指标重复交叉问题,GB 2716-2018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GB 2761对食用植物油的黄曲霉毒素B1、GB 2762对食用植物油的铅、总砷、苯并[a]芘的限量要求与原GB 2716-2005一致。
8、增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在旧标准中,对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无明确要求。新标准GB2716-2018则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延伸阅读(节选)来源:SMQ食品检测。参考文献: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